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九二號 聲 請 人 元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玨貝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劉 又 菁 法 官 唐 于 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許 博 為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九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得昌印刷裝訂有限公│台新銀行營業部 │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陸萬玖仟肆佰參拾元│HQ六0七0三一│ │ │ │司鄭金竹 │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