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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汪漢卿

  • 原告
    乙○○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二一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f0 ~t24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二一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0五─八六NX─0五八四│ │壹 │壹佰貳拾│ │ │ │ │八八0─八 │ │ │柒 │ │ ├─┼───────────────┼──────────────┼────┼───┼────┼───┤ │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0五─八一NX─0六一二│ │壹 │陸佰參拾│ │ │ │ │三八─六 │ │ │參 │ │ ├─┼───────────────┼──────────────┼────┼───┼────┼───┤ │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0五─八七NX─0六三九│ │壹 │壹佰陸拾│ │ │ │ │二九二─四 │ │ │捌 │ │ ├─┼───────────────┼──────────────┼────┼───┼────┼───┤ │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0五─八一NX─一五二0│ │壹 │壹佰參拾│ │ │ │ │0五─0 │ │ │捌 │ │ ├─┼───────────────┼──────────────┼────┼───┼────┼───┤ │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0五─八二NX─二六四二│ │壹 │柒拾柒 │ │ │ │ │五四─0 │ │ │ │ │ ├─┼───────────────┼──────────────┼────┼───┼────┼───┤ │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0五─八三NX─三四九八│ │壹 │壹佰參拾│ │ │ │ │五八─八 │ │ │伍 │ │ ├─┼───────────────┼──────────────┼────┼───┼────┼───┤ │7│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0五─八四NX─四三0五│ │壹 │壹佰壹拾│ │ │ │ │九四─三 │ │ │柒 │ │ ├─┼───────────────┼──────────────┼────┼───┼────┼───┤ │8│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0五─八四NX─五一三一│ │壹 │壹佰壹拾│ │ │ │ │五0─七 │ │ │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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