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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二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二一號

聲請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f0~t24┌──────────────────────────────────────────────────┐│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二一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0五─八六NX─0五八四│ │壹 │壹佰貳拾│ ││ │ │八八0─八 │ │ │柒 │ │├─┼───────────────┼──────────────┼────┼───┼────┼───┤│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0五─八一NX─0六一二│ │壹 │陸佰參拾│ ││ │ │三八─六 │ │ │參 │ │├─┼───────────────┼──────────────┼────┼───┼────┼───┤│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0五─八七NX─0六三九│ │壹 │壹佰陸拾│ ││ │ │二九二─四 │ │ │捌 │ │├─┼───────────────┼──────────────┼────┼───┼────┼───┤│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0五─八一NX─一五二0│ │壹 │壹佰參拾│ ││ │ │0五─0 │ │ │捌 │ │├─┼───────────────┼──────────────┼────┼───┼────┼───┤│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0五─八二NX─二六四二│ │壹 │柒拾柒 │ ││ │ │五四─0 │ │ │ │ │├─┼───────────────┼──────────────┼────┼───┼────┼───┤│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0五─八三NX─三四九八│ │壹 │壹佰參拾│ ││ │ │五八─八 │ │ │伍 │ │├─┼───────────────┼──────────────┼────┼───┼────┼───┤│7│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0五─八四NX─四三0五│ │壹 │壹佰壹拾│ ││ │ │九四─三 │ │ │柒 │ │├─┼───────────────┼──────────────┼────┼───┼────┼───┤│8│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0五─八四NX─五一三一│ │壹 │壹佰壹拾│ ││ │ │五0─七 │ │ │陸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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