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六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六一號
- 聲請人
- 合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三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六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合騰國際有限公司謝│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貳萬貳仟捌佰元 │PA四三四0九四│ ││ │念劬 │行 │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