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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六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六三號

聲請人
博多國際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二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參拾肆萬玖仟零貳拾│PR00四一六五│ ││ │限公司 │山分行 │ │伍元 │一 │ │├─┼─────────┼─────────┼───────────┼─────────┼────────┼──┤│2│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伍拾伍萬伍仟伍佰捌│PR00四一九0│ ││ │限公司 │山分行 │ │拾玖元 │八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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