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六三號 聲 請 人 博多國際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二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參拾肆萬玖仟零貳拾│PR00四一六五│ │ │ │限公司 │山分行 │ │伍元 │一 │ │ ├─┼─────────┼─────────┼───────────┼─────────┼────────┼──┤ │2│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伍拾伍萬伍仟伍佰捌│PR00四一九0│ │ │ │限公司 │山分行 │ │拾玖元 │八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