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八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八五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f0~t24┌───────────────────────────────────────────────────────┐│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八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誠泰銀行大直分行謝│誠泰銀行大直簡易分│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壹拾參萬元 │CI00一一三一│ ││ │宏富 │行 │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