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八五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f0 ~t24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八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誠泰銀行大直分行謝│誠泰銀行大直簡易分│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壹拾參萬元 │CI00一一三一│ │ │ │宏富 │行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