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一號
- 聲請人
- 上誠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一中關於「日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自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