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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二號

聲請人
錸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普司特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至│ │參佰 │參拾萬 │ ││ │ │八九─ND─0000000 │ │ │ │ │├─┼───────────────┼──────────────┼────┼───┼────┼───┤│2│普司特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至│ │壹佰陸│壹拾陸萬│ ││ │ │九0─ND─000二五一 │ │拾伍 │伍仟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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