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三五號 聲 請 人 百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文馨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三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加維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參拾萬壹仟零伍拾肆│JG00二四五九│ │ │ │壽明驊 │店分行 │ │元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