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五號 聲 請 人 福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0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福鹿通運有限公司 │華銀松山分行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玖仟玖佰參拾陸元 │GB六九四三一七│ │ │ │甲○○ │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