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五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五一號
- 聲請人
- 李重山即建霖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三年度催字第一七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五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東洋工程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松南分行 │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貳萬零貳拾伍元 │SN三五五四二一│ ││ │ │ │ │ │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