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六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六0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六0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津津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X─00二五七二 │ │壹 │柒佰貳拾│ ││ │ │ │ │ │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