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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六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六0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六0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津津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X─00二五七二 │ │壹 │柒佰貳拾│ ││ │ │ │ │ │柒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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