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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0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0六號

聲請人
圖素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0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圖素資訊有限公司李│建華商業銀行忠孝分│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貳拾柒萬伍仟壹佰元│A0000000│ ││ │林金 │行 │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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