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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三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三五號

聲請人
佳聯捲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三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國真實業股份有限公│富邦銀行松山分行 │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壹拾柒萬肆仟零伍拾│七一0七九七 │ ││ │司 林永祥 │ │ │肆元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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