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三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三五號
- 聲請人
- 佳聯捲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三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國真實業股份有限公│富邦銀行松山分行 │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壹拾柒萬肆仟零伍拾│七一0七九七 │ ││ │司 林永祥 │ │ │肆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