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四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四五號

聲請人
南科聯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0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四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新加坡商飛迅捷股份│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壹萬伍仟肆佰參拾伍│0000000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行 │ │元 │ │ ││ │ 黃仁傑  │ │ │ │ │ │├─┼─────────┼─────────┼───────────┼─────────┼────────┼──┤│2│新加坡商飛迅捷股份│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陸仟柒佰柒拾參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行 │ │ │ │ ││ │ 黃仁傑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