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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七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七三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七三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X─一0一三二三─四│ │壹 │貳佰 │ │├─┼───────────────┼──────────────┼────┼───┼────┼───┤│2│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X─一一一九0九─八│ │壹 │貳拾 │ │├─┼───────────────┼──────────────┼────┼───┼────┼───┤│3│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一二一七二七─二│ │壹 │陸拾陸 │ │├─┼───────────────┼──────────────┼────┼───┼────┼───┤│4│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一七一六七四─三│ │壹 │陸拾 │ │├─┼───────────────┼──────────────┼────┼───┼────┼───┤│5│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二0一二八九─四│ │壹 │肆拾壹 │ │├─┼───────────────┼──────────────┼────┼───┼────┼───┤│6│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二三一六00─八│ │壹 │柒拾柒 │ │├─┼───────────────┼──────────────┼────┼───┼────┼───┤│7│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二五一三五八─六│ │壹 │肆拾陸 │ │├─┼───────────────┼──────────────┼────┼───┼────┼───┤│8│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二六一一四八─七│ │壹 │捌拾壹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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