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4042號聲 請 人 中國端子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周 玫 芳 法 官 唐 于 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許 博 為 ┌────────────────────────────────────────┐ │附表: 93年度除字第4042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臺幣)│ │ │ ├─┼───────┼────────┼──────┼─────┼─────┼──┤ │1│耀輪實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建國分行│93年5月15日 │3萬395元 │VA0000000 │ │ │ │限公司陳正忠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