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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謝碧莉王貞秀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八號

聲請人
萬豪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登載於新聞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求為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之判決等語。

三、本件證券經公示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經本院調取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號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應堪採信。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貞秀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大眾銀行台北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    │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元│AI六七三六○三│    │
│  │限公司林保雍      │                  │                      │                  │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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