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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0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詹文馨傅中樂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除字第4048號

聲請人
萬豪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發票日、票面金額及支票號碼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林晏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                │
├─┼─────────┼─────────┼───────────┼─────────┼────────┤
│1│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大眾銀行臺北分行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    │柒萬參仟陸佰捌拾陸│AI七三七七一一│
│  │限公司  林保雍    │                  │                      │元                │一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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