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0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除字第4048號
- 聲請人
- 萬豪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發票日、票面金額及支票號碼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 │
├─┼─────────┼─────────┼───────────┼─────────┼────────┤
│1│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大眾銀行臺北分行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 │柒萬參仟陸佰捌拾陸│AI七三七七一一│
│ │限公司 林保雍 │ │ │元 │一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