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號
- 聲請人
- 惠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臻和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九十二年五月十日 │貳萬柒仟捌佰貳拾伍│HTA0二四一七│ ││ │司蕭淑卿 │行 │ │元 │二四 │ │└─┴─────────┴─────────┴───────────┴─────────┴────────┴──┘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