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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五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二六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000000─│ 股票 │壹 │壹仟 │ ││ │ │二 │ │ │ │ │├─┼───────────────┼──────────────┼────┼───┼────┼───┤│2│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0000000─│ 股票 │壹 │壹仟 │ ││ │ │四 │ │ │ │ │├─┼───────────────┼──────────────┼────┼───┼────┼───┤│3│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0000─│ 股票 │壹 │肆佰肆拾│ ││ │ │六 │ │ │陸 │ │├─┼───────────────┼──────────────┼────┼───┼────┼───┤│4│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0000─│ 股票 │壹 │貳佰伍拾│ ││ │ │0 │ │ │參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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