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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三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三三號

聲請人
動能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靳陸秀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二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動能國際公關顧問有│台灣銀行仁愛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壹拾壹萬零貳佰伍拾│AD五四二六七七│ ││ │限公司馬意明 │ │ │元 │二 │ │├─┼─────────┼─────────┼───────────┼─────────┼────────┼──┤│2│動能國際公關顧問有│台灣銀行仁愛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壹拾萬捌仟壹佰伍拾│AD五四二六七七│ ││ │限公司甲○○ │ │ │元 │三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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