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七號
- 聲請人
- 建信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F0;~T48┌─────────────────────────────────────────────────┐│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號 │ │ │ │(新台幣) │ │├──┼─────────┼────────┼────────┼────────┼─────────┤│1 │益智文化事業股份有│萬通商業銀行敦南│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柒萬零伍佰陸拾元│AG0000000││ │限公司 楊家和 │分行 │十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