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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七號

聲請人
建信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F0;~T48┌─────────────────────────────────────────────────┐│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號 │ │ │ │(新台幣) │ │├──┼─────────┼────────┼────────┼────────┼─────────┤│1 │益智文化事業股份有│萬通商業銀行敦南│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柒萬零伍佰陸拾元│AG0000000││ │限公司 楊家和 │分行 │十日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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