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0號
- 聲請人
- 太電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五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五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三重二重埔郵局 │台北北門郵局 │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參仟壹佰陸拾柒元 │J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