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00號
- 聲請人
- 聯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0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新加坡旅遊局 潘政│新加坡發展銀行台北│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壹拾陸萬陸仟伍佰元│0000000 │ ││ │志 │分行 │ │ │ │ │├─┼─────────┼─────────┼───────────┼─────────┼────────┼──┤│2│新加坡旅遊局 潘政│新加坡發展銀行台北│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壹萬陸仟陸佰參拾柒│0000000 │ ││ │志 │分行 │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