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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盧彥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
葛納蘭影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0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0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伊登國際廣告股份有│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玖拾肆萬伍仟伍佰元│0000000 │ ││ │限公司阮世聞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彥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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