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三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三八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海樂斯企業有限公司│台北銀行興隆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參拾萬元 │0000000 │ ││ │甲○○ │ │ │ │ │ │├─┼─────────┼─────────┼───────────┼─────────┼────────┼──┤│2│海樂斯企業有限公司│台北銀行興隆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貳拾萬元 │0000000 │ ││ │甲○○ │ │ │ │ │ │├─┼─────────┼─────────┼───────────┼─────────┼────────┼──┤│3│海樂斯企業有限公司│台北銀行興隆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五日 │伍拾萬元 │0000000 │ ││ │甲○○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