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九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九一號
- 聲請人
- 威信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號 │ │ │ │(新臺幣) │ │├──┼─────────┼────────┼────────┼───────┼───────┤│1 │威信旅行社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中山│九十二年七月二十│貳萬貳仟捌佰元│NC○二七一七││ │乙○○ │分行 │五日 │ │四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