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六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六0號

聲請人
晟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海玲
訴訟代理人
黃榮棠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六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華南銀行圓山分行 │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壹拾萬參仟參佰陸拾│NC0四六0一九│ ││ │公司 林清波 │ │ │肆元 │三 │ │├─┼─────────┼─────────┼───────────┼─────────┼────────┼──┤│2│喜美旅行社股份有限│第一信用合作社長安│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柒萬肆仟伍佰陸拾參│GR0四八五五五│ ││ │公司 │分行 │ │元 │七 │ │├─┼─────────┼─────────┼───────────┼─────────┼────────┼──┤│3│達琳國際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松江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伍萬壹仟陸佰陸拾元│SC二五四二六一│ ││ │ │ │ │ │四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