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一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一六號
- 聲請人
- 景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台灣舒潔股份有限公│誠泰銀行五常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壹拾貳萬壹仟玖佰玖│HC三六七三0一│ ││ │司 │ │ │拾肆元 │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