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一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一七號
- 聲請人
- 新銘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0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懋企業有限公司 陳│台北銀行金華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參萬玖仟陸佰捌拾元│CU二一九九二三│ ││ │火明 │ │ │ │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