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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洪遠亮

  • 當事人
    桑綺美企業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二四號 聲 請 人 桑綺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華湑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和平分行 │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貳萬柒仟壹佰肆拾參│AE一0六0四一│ │ │ │ │ │ │元 │六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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