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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更㈠字第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更㈠字第二號

聲請人
昱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更㈠字第二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備註│├──┼────────┼───────┼─────────┼─────────┼────┼──┤│1 │摩言國際股份有限│摩言國際股份有│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叄千萬元 │未 載│ ││ │公司 │限公司 │ │ │ │ ││ │侯旭峯 │ │ │ │ │ ││ │李偉弘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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