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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再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
    楊晉佳
  • 法定代理人
    戊○○

  • 上訴人
    乙○○
  • 被上訴人
    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因再審之訴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拾玖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二、聲請人於民國94年12月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 訟費用199,176元,計溢收新台幣198,176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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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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