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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終止任用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被告
倍瑞康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任用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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