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2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207號
- 上訴人
- 聯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宏谷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久鈿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5人間因94年度勞訴字第207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裁判費核定如下:
一、原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7,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原判決主文第2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7,2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原判決主文第3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四、原判決主文第4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1,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五、原判決主文第5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7,2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