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2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223號
- 原告
- 承曄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律師
- 被告
-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就違反競業禁止、保密條款等約定行為負懲罰性違約金給付責任等情。惟查,被告丙○○、甲○○住所地分別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62巷17號、台北縣汐止市○○路160巷59號5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兩造間勞動契約並未有合意管轄之條款,觀諸卷附之勞動契約約定即明。是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十條前段之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均為有管轄權之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