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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訴人
乙○○

            2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勞訴字第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本件上訴。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8,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7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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