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25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25號

聲請人
雷奇即美商翰迪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美商翰迪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宜信(民國五十三年九月十四日生,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二二一之五號四樓)為美商翰迪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翰迪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翰迪克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林宜信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宜信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