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7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746號
- 聲請人
- 陳連子即連產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代理人
- 古文城
- 相對人
- 連產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等文件,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亦需同時提出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始得確認具有擔任清算人之意。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呈報清算人事件,自應檢具上開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6日通知命聲報人於15日內補正前述資料,而該通知於94年10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於94年11月3日陳報資料,然仍未補正向主管機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等資料,聲請人既未補正上開文件,揆諸前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