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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889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889號

聲請人
林宜敬即日商網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
相對人
日商網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派林宜敬為日商網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日商網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網訓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於清算完結後,發生應退稅款,為此依法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汎接續清算業務之進行等語,並提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應退稅款支票影本1份為證,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調閱本院90年度司字第482號卷查證亦屬實情。

三、經核本件聲請與公司法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選派原清算人林宜敬接續清算業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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