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蔡惠如
- 當事人甲○○原名白玉堂、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白玉堂 相 對 人 乙○○ 8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05年5 月26日(2005)蕉民初字第725 號民事判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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