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小上字第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小上字第54號
- 上訴人
- 義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偉鵬
- 被上訴人
- 宗贏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謨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4年2月25日本院台北簡易庭 94年度北小字第290號第一審小額訴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除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外,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第 436條之28,分別定有明文。是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方法為表明者,即難認為已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復所謂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係指開言詞辯論時許公眾到場旁聽而言(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2443號判例意旨參照),亦不及於法院未依當事人聲請詢問對造之部分。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 94年3月21日對本院台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 2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空言指摘原審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及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之具體內容暨事實,雖於其上訴重點中援引原審之攻擊防禦方法,均難認已於上訴狀內依法表明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其上訴即屬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於上訴狀聲請訊問證人及命第三人提出證物,依前揭說明,亦為法所不許,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吳光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