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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41號

返還溢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41號

原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被告
天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天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陸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兩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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