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67號
- 原告
- 台北縣林口鄉麗林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曾坤輝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 被告
- 玉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守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台北縣林口鄉麗林國民小學88下半年及89年度第3期校舍新建工程建築工程契約書第21條第3項約定,兩造合意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設台北縣林口鄉○○○路○段11號)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