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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
    羅居榮、傅桃妹、許滿足、傅榮金

  • 原告
    永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毓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周禎國即國盛企業社法人范宋春回即春回工程行贊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龍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永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居榮 原   告 毓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桃妹 原   告 周禎國即國盛企業社 原   告 范宋春回即春回工程行 原   告 贊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滿足 原   告 龍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榮金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邱春菊 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退輔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並提出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二、原告等與第三人奕添公司間之轉包契約書。 三、第三人奕添公司怠於行使權利之證明。 四、原告等各別應受領金額之分配表。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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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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