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72號
- 上訴人
- 鈺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徐士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94年度建字第17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685,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1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