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複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又名熊谷組,華熊營造,榮工公司,大有為營造聯合承攬、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9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3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