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27號
- 原告
- 渤海灣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商古川電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03,610 元,應繳裁判費折合81,2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80,28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