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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9號

原告
茂霆五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漢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品科技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志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2 萬25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 萬10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 萬97元。

㈡原告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原告應提出原告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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