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98號
- 原告
-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暻馥
- 被告
- 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又名
- 熊谷組,華熊營造,榮工公司,大有營造聯合
- 承攬JV of
- 法定代理人 齊藤誠
- 被 告 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齊藤誠
- 被 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林赫連
-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
- 被 告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39,900 元,然未繳納裁判費47,926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3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